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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費者保護法規定
*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,消費者均享有產品到貨7天猶豫期(含例假日) 之權益(猶豫期並非試用期),
於收貨日當天開始計算(以宅配簽收單為憑,7 天包含假日)
* 商品退貨時必須回復原狀,亦即必須回復至收到商品時的原始狀態
(包含商品、配件、贈品、發票、原廠包裝(紙、盒、袋)、內附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等)
* 若商品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,將影響退貨權力的行使權或需負擔因毀壞產生之費用
*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告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:
1. 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
2.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
3. 報紙、期刊或雜誌
4.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
5.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,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
6.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
7.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